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采勻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律師
陳克譽律師
蔡晴羽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
1024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150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鄭采勻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
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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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要繳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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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純9萬選擇繳罰款? 還是勞動服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