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通緝犯可以大搖大擺去戶政改名?

作者: shixun18 (shixun)   2024-04-14 09:35:31
姓名條例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
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
完畢滿三年止。
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名案件時,會連結法務部刑案系統查詢改名者刑案紀錄,承辦人看到「通
緝」根本就嚇到直接報警了,說戶政事務所可以隨便亂辦、機關之間沒有整合、查不到資料
的,其實下次可以先瞭解實際情形後再發言。
至於辦印鑑證明委託他人改名?第一,印鑑證明就是在戶政事務所辦的,第二,法律規定改
名必須本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才能辦。
以上都是事實,上網搜尋都能找得到資料,公務體系的確在鄉民眼中很爛,很腐敗,鄉民們
嗤之以鼻、看不起,但有些事實其實網路都查得到,或者一通電話問一下戶政事務所總機,
他們都會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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