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亂的兒虐司法實務 不及格的司法院報告】2024-04-17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針對重大虐童案件,今日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刑法》相關修法草案,部分立委提案提高刑
度,希望強化嚇阻效果。
事實上,如此立意良善的修法,卻可能因為司法實務的運作而根本毫無意義。令人遺憾的是
,司法院與法務部今天的報告卻未作到基本功課,完全不及格!
濫權輕縱的法務部
首先,法院即使重判,但法務部卻輕縱,有一半的刑度完全取決於法務部是否執行!舉例而
言,2015年花蓮曾發生情侶以慘絕人寰的7大酷刑凌虐3歲女童,2017年法院判刑13年6月確
定,但僅關6年多,法務部矯正署便於2023年核准假釋!這真的有達到保護兒少的意旨嗎?
今天,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坦承必須檢討,法務部應給社會一個交代!
不及格的司法院與法務部報告
其次,目前關於兒虐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混亂不堪,法官一人一把號,甚至
根本架空刑法第286條的規範。如果沒有解決目前混亂的現狀、如果刑事司法政策沒有根本
性的檢討,即使再修法也宛如盲人摸象,根本沒有辦法真正解決問題。
具體而言,成年人餵食兒童毒品致死,不僅構成刑法第286條第3項前段「凌虐兒童致死罪」
,也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兒童致死罪」。
我今天請問法務部次長與司法院副秘書長:
1. 兩罪屬於「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2. 從一重處斷,從何罪處斷?
3. 最低法定刑度為何?
不令人意外的是,兩位的回答完全沒有掌握目前司法審判的混亂。這樣的司法院與法務部的
表現,完全不及格。
混亂的實務見解
舉例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結論,認為構成法條競合,依第286條第3項前
段「凌虐兒童致死罪」處斷。
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認為屬於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
再進一步,當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斷時,依《刑法》277條第2項前段「傷
害兒童致死罪」,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條加重其刑2分之1。如何加重
?
司法院官員說:最低本刑是7年1個月。
問題是,猶如台大教授許恒達教授所指出:實務向來認為兒福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僅加重原罪名法定刑之上限,但不會改變原法定刑之下限,但此項解
釋顯牴觸刑法第67條:「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亦即,既
然法條已經明文寫到「加重其刑」,當然要依第67條同加或同減,不應該出現只有加重上限
,卻不加重下限的詭異結論。
也就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在被害人屬兒少時,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依此規定,本罪之處斷刑最輕應為10年6月以上有期徒
刑!
在此情形下,《刑法》286條已遭架空。沒有搞清楚實務的混亂,即使再修法也無法解決問
題。
當重大兒虐的發生,不僅需要思考法規上如何強化,也應該檢討司法實務的運作,才能真正
落實兒少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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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蠻誇張的 法務部跟司法院都亂搞
關6年多就可以假釋 不是從重判決
而是從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