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歲小桃子遭虐死 國民法官僅判保母9

作者: AIDaLanPa (JJ)   2024-04-19 12:43:35
小弟目前是法律研究生
正好在國民法官制度正式施行前參與過司法院舉辦的模擬法庭
藉此法普並幫大家整理一下
可能對於國民法官制度程序的疑問
1.國民法官參與評議的範圍
按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1項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
與科刑。」
終局的評議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評議的範圍有三點:
(1)犯罪事實的認定
(2)法律的適用
(3)科刑(也就是刑期)
我國的國民法官制度有別於美國的陪審制度是單純認定犯罪事實,國民法官評議還包含法律
適用與被告的刑期。簡單來說就是國民法官要「認事用法」
2.關於科刑是如何評議
按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
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死刑以外的科刑,就是使用多數決決定,這個多數決必須要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皆至少有一
票同意才行
此外關於沒收與保安處分處分也屬科刑評議的項目
3.刑期長短怎麼決定(量刑)
量刑總共有四個階段:
[法定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
(1)法定刑就是法律就特定犯罪行為規定之刑度範圍
以殺人罪為例,刑法271條第1項所規定的「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殺人罪
之法定刑
(2)處斷刑是當有法定事由得加重減輕時,針對法定刑加重減輕後行程法院得判處的刑度範

以殺人罪有累犯加重情形為例,依刑法第64、65條規定死刑與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不討論,刑
法累犯的加重依刑法47條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注意這是最多加重二分之一,只要有加就好
,最少加一個月。
以此計算殺人罪有期徒刑最輕10年最重15年,依上開累犯加重規定,最輕10年1個月最重20年
(15*1/2=7年6個月,15年+7年6個月是22年6個月,但刑法33條規定加重不得超過20年)
如果有減輕事由的話則按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後減
(3)宣告刑是在處斷刑的範圍依刑法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形決定宣告被告應受的刑度
依上開殺人罪的例子,要先決定死刑、無期徒刑還是有期徒刑。若非死刑或無期徒刑,則有
期徒刑即要在10年1個月至20年之間決定最終具體的刑期,如有期徒刑16年6個月
(4)執行刑是被告被宣告多個刑法且符合法定要件時,依刑法第51條的原則決定最後要執行
的刑罰
舉例來說被告被宣告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16年6個月,依刑法51條第4款規定只會執行無期徒

以上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皆會參與討論與投票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的案件皆為重罪,而這些案件的有罪無罪刑度是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
同投票決定,決定的過程每個人的意見與討論都很重要(每個人都要投票)
這個制度算是讓非法律專業的人能深刻接觸司法的一個機會,至於制度是否健全、國民法官
案件所判決的刑度高低是否符合社會期待又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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