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民意反對廢死 大法官:難道一定要與民意妥協而捨棄憲法價值?
中央廣播電台
劉玉秋採訪
憲法法庭今天(23日)進行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下午進入大法官詢問。有大法官問及,同
婚與通姦除罪做出解釋前,民意都是多數反對,但大法官仍做出違憲解釋,法務部主張廢
除死刑違反多數民意,希望憲法法庭讓步,難道大法官一定要與民意妥協,捨棄憲法價值
?法務部則表示,同婚與通姦除罪化涉及個人法益或侵害配偶權的問題,但死刑涉及國家
刑事政策,無法相互比較。
憲法法庭23日針對死刑釋憲展開一整天的言詞辯論,下午進入大法官詢問階段。
大法官詹森林詢問關係機關代表法務部,過去在同婚、通姦除罪等作出解釋前,皆主張民
意多數反對,認為大法官不該做出違憲裁判,但大法官仍做出違憲解釋。如今法務部在死
刑案上仍不斷訴諸多數民意反對廢除死刑,希望憲法法庭讓步,做出合憲宣告,難道只要
與民意有關,大法官就一定要與民意妥協,捨棄大法官自認的憲法價值?詹森林:『(原
音)難道我們不可以在或許當時跟民意有衝突、甚至完全相反之下,做出大法官或憲法法
庭可以對民眾闡述憲法價值,或對一般大眾做憲法教育的解釋或裁判?只要跟民意有關,
就絕對要和民意妥協?或依循民意而捨棄大法官認為的憲法價值?在或許當時民意有衝突
甚至完全相反之下,做出憲法法庭對民眾闡述憲法價值或裁判嗎?只要跟民意有關,就絕
對要和民意妥協?或要依循民意,而捨棄大法官自己所認為的憲法價值?』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則表示,同婚涉及的是法益問題,誰愛跟誰結婚是個人自由;通
姦除罪的部分則涉及侵害配偶權,這與死刑存廢性質不同,無法相互比較。郭永發說:『
(原音)同婚的問題跟通姦除罪化的問題跟今天死刑要不要,是兩個極大不一樣的事項比較
。』
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也指出,同婚議題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不做解釋,尊重立
法形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是透過憲法審查、憲法解釋,來保障婚姻範圍,同婚議題在
全球趨勢有不同意見。但對於死刑的議題,要不要透過違憲審查來廢除,全球似乎一致。
她舉例,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政治部門必須先達成共識,歐洲人權法院才會禁止死刑;德
國聯邦憲法法院至今則在絕對的憲法界線保持緘默,認為應留給立法部門決定;美國聯邦
憲法院也主張,這是立法決定的議題。林麗瑩說,宣告死刑違憲的國家立陶宛、烏克蘭、
匈牙利等國,都是政治部門先達到廢死的共識,他們的憲法法院才會說死刑違憲。因此,
除了民意外,至少政治部門要先有共識下,憲法部門再去宣告禁止死刑才有正當性。
而大法官詹森林也問及,死囚在死刑確定之日起,「等待執行」是否也是一種酷刑?法務
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說,聲請人主張可以用終身監禁來替代死刑,或許下次又會有聲請
人聲請終身監禁違憲,指摘是酷刑、比死刑更不合人性?她認為酷刑是殘虐不合人道的刑
罰,但因為訴訟程序被死刑定讞所面對的煎熬,是因為法律制裁產生的痛苦,這是刑罰本
質的使然,並非酷刑。
至於大法官蔡宗珍問及,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中,皆做出
合憲解釋,若憲法法庭這次做出死刑違憲宣告,對先前依法審判且執行死刑的案件,又要
如何評價?
死囚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則說,大法官第476號解釋是著重煙毒的問題,主張鴉片戰爭證明
煙毒的惡劣,以最嚴重的刑去對付最嚴重的罪,但沒有處理死刑能否被接受的問題。他認
為這次若做出死刑違憲的宣告,要如何評價過去的死刑案件,的確需要憲法法庭的智慧,
但他也強調,「如果過去是錯的,不能因為怕錯就不認錯,如果觀念進步,不要讓進步的
腳步因過去的錯誤而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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