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續字第115號
被告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6年起至110年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
①案發前(即110年9月30日)領取薪資8萬5121元、案發後(即110年10月29日)領取薪資
8萬6673元,前後數月均自該帳戶領取8萬餘元之固定薪資;
②案發日(即110年10月7日)活儲撥薪帳戶之存款餘額僅5萬5666元,案發後之110年10月
29日另有辦理信用貸款2萬5000元用以籌款繳稅;
③被告於106至110年間之經常性收入,為其任職之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
、獎金及其他所得,於各該等年度給付總金額分別為116萬7818元、130萬6661元、124萬
4329元、110萬459元、128萬8983元;
④足以證明被告並無每月支付15萬元包養費之能力。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8195號卷宗影本(內附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
被告於109年12月30日開價6萬元包養女網友,事隔不到一年時間,於本案直接開價15萬元
包養甲女,然被告僅係每月領取8萬餘元固定薪資之工程師,並非富商巨賈,由此亦徵,
被告係胡亂開價為其伎倆,誘騙女子與其發生性交行為而詐騙利益。
請審酌被告過往有數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女網友,即以外拍、金錢贈與、包養等為由邀約
女網友見面發生親密行為,其當庭自承所涉案件中,至少有3件係向對方開價欲付款包養
對方,顯見被告刻意鎖定提供性服務獲取利益之女子為對象,以包養付費等話術,誘騙女
網友見面而發生性交行為,然卻從未支付任何費用,其所涉數件遭女子提告妨害性自主案
件,亦因係獲取女網友之同意,無法證明違反女子意願而經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心存僥倖
且食髓知味,於本案中之「騙砲」犯行,與其數次之前案幾乎如出一轍,其行為殊值非難
,惡性重大,建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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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有檢察官認真調查,值得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