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鍾麗華/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去年檢舉破108萬件 王世堅︰違反比例原則
4.完整新聞內文: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近日提出書面質詢表示,「行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檢舉案件不斷,
實務上員警執鮮少針對連續行為連續舉發,但經民眾檢舉者卻不得不罰,此有逾越警察裁
量權、違反比例原則爭議;對此,交通部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研擬修正1200
元以下罰鍰微罪不予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罰鍰為1200元至3600元,並未納入此
次修法範圍,尊重立法院審查結果。
王世堅指出,據警政統計,去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高達108萬3千607件,已造
成警力負擔過重;例如有一位王姓駕駛人騎乘機車,於2分鐘內3次在不同路口轉彎皆未依
規定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連續檢舉,舉發違規間隔過密、次數過多,更有機車騎士曾一
次接7單全是罰單,總共要吃8400元罰鍰,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王世堅強調,前述「2分鐘內舉發3次」案經台南地方法院認其第1次未打方向燈遭罰,於
法並無不合,但後續2次違規行為密集,該裁罰違反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而撤銷原處
分。另曾姓民眾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入口匝道,1分鐘內2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民
眾檢舉遭開2張3千元罰單,經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違規時間、地點均不相同,應分別處罰而
駁回。
王世堅說,雖說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逕行舉發汽
機車未打方向燈,若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
口以上者,方得連續舉發,但實務上對於民眾檢舉,交通部去年12月5日曾函釋:「針對
違停才需要審認,不符合違規規定才能被駁回,但『未打方向燈』竟不在此限」,此並不
合理。
交通部指出,針對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數次違規,依法可分別處罰,惟部分民眾似有尾隨
他車連續檢舉交通違規之情形,使外界認為民眾檢舉成為少數人挾怨報復或從中獲得心理
滿足之工具。「道交條例」已明定檢舉同一輛汽車2次以上,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
行駛未經過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此外,
現行已有相關申訴管道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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