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清德老家解套?國土署出手 礦業用地將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24-04-29 23:22:48
※ 引述《metroid0104 (無)》之銘言:
: :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2470805
: 其他人違法 -> 修改自己違法的地方符合法律規範
: 淫進党違法 -> 修改法律讓自己非法變成合法
: 看推文有很多40%死忠覺得這樣幹理直氣壯
: 我就問台灣離共產党人治還有多遠
我只想問幾個問題
依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
開宗明義的計畫擬定緣由 計畫定位(以下節錄 完整計畫如連結 需要者自行查閱)
https://reurl.cc/Gjx4AZ
一、擬定緣由
鎮西堡部落相傳為秀巒村境內最古老之部落,為泰雅族
著名之大頭目波塔於 300 多年前所建;斯馬庫斯(新光)部落
由鎮西堡之一部在近 200 年前遷移定居。部落族人依循泰雅
族傳統文化精神 GAGA 守護山林、世居於此,惟現行全國一致
性之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並未考量原住民族之歷史及文化,
也未考慮原住民族依其對在地了解所發展出適宜當地氣候及
地形條件之農作使用、建築型態,致原住民族部落之土地使
用型態多有不符現行法令規定之情形。
(中略)
基於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型態,在保障其生命財產安
全之前提下,考量原住民族土地使用之特殊性,適度檢討使
用管制以更具彈性,有其必要,故以本案為試辦計畫,俟日
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公告實施
後,依國土計畫法規定辦理。
二、計畫定位
原住民族各族或分布於高山、平原、丘陵或濱海而居,
其生活模式或土地使用型態各有不同,在各部落土地使用型
態殊異之情形下,尚難建立通案性、各族適用之空間利用策
略性指導計畫。故須以實質規劃之內容,才能夠具體建構尊
重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模式及土地使用型態之土地使用管制機
制,並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有關諮商取得部落同意之
規定。此實質規劃不適合大尺度之全國區域計畫,爰辦理原
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實有必要。
本計畫突破現行法令限制,對協助原住民族尋求土地合
法使用及永續發展,具重大示範意義。未來其他部落亦可評
估依循本計畫程序,辦理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並於辦理
個案特定區域計畫過程中累積經驗,將具有共通性之土地使
用管制內容,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訂定原住民
族土地使用管制專章,以協助解決原住民族發展及其土地與
建築合法化之需求。
另依據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
為準。
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
,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
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者,得免經前
項公告三十日之程序。
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土地使
用類別者,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
農育權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
賴祖宅對應前述管理辦法
17-2
試問是要以當初"原工寮建築面積"計算
還是以現行建築面積計算?
又如前述管理辦法 身分以原住民為準
那礦業用地是否必須追溯到父祖輩有證明曾經為礦業公司服務過?
要比照沒意見啊
但原民保留地牽扯到族群 文化 甚至是"公平正義"
請問國土署你要比照原民保留地
那你有考量到計畫緣起與定位所追求的是甚麼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