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上過相關
職訓局開的 勞工權益課程講座
有請專業的勞團律師來上課
我問過那個勞團律師,
既然勞基法和其他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
,那到底 公司的試用期正職
和 試用期通過後正職有什麼差別?
那個勞團律師回答我:
因為勞基法 和 其他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法律上來講沒差
但是但是但是,
當你如果被雇主無緣無故惡意隨便資遣,
然後你想走法律途徑
,走勞資協商來捍衛你原公司的工作權的時候就有差了
1. 試用期主管以試用期覺得你工作表現不佳
不適任,然後就惡意資遣你,
這種勞工走法律救濟,雇主資方通常不太需要提出太多勞工嚴格的改善績效計畫...等等,
2. 如果你是在試用期已經過了之後,好比已經做了1年,然後雇主隨便以工作表現不佳 惡意資遣你,
勞工如果走法律途徑,勞資協商等等調解,
這邊雇主是必須提供 許多證據 證明勞工表現欠佳,除此之外,還要提供 僱主幾個月內對勞工的績效改善計畫....
反正就是僱主要提供非常多資訊作證,
這個員工最近是真的廢, 然後公司給他改善計畫,一樣還是表現很廢,
最後法官才會判資方合理資遣
但是回到前面1 試用期若雇主以態度不佳
,工作表現消極,刁難勞工,惡意讓勞工資遣
,這邊的法律行政救濟,雇主不太需要太過嚴謹的證據佐證
勞基法真的沒有差,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規定,
在勞基法的規定中,
公司所謂 試用期員工跟正職沒什麼差別
但是如果未來被惡意資遣 跟公司走法律救濟,
到時候真的是有差的
※ 引述《proprome (月光寶盒)》之銘言:
: 剛剛看到
: 多數民意那邊要修勞基法 的消息
: 修法要改成
: 試用期 資方只要給80%薪水就好
: 現在最低薪資27470
: 80%最低薪資就比22K還低耶
: 我是雇主的話
: 就一直試用一直爽?
: 這法如果靠人數優勢通過了
: 台灣馬上又回到八卦板鄉民最懷念的22k時代
: 這樣來說
: 年輕人原本想教訓邪惡團體
: 結果又教訓自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