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5-01 13:28:36※ 引述《ydpoland (DA哥)》之銘言:
: 法盲我最近聽到的新名詞,去查了一下
: 第 153 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 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 貼KUSO圖若沒公開叫人違法犯罪,應該沒有觸及這法令吧?有沒有法學人士解說一下?
如果從法律人的觀點來看,惡搞圖的目的如果只是為逗人發笑,而不含犯罪元素,理論上
不會被警方關切;
但萬一出現諸如「我認為XXX(法律上屬有罪的行為)無罪」之類的文字,照理無可能
不出事(除非被揶揄的一方真的矇蔽了雙眼、誰也不知道)。
而且,也要隨時小心「妨害名譽」的情形
如果對方不同意、不苟同這種作法,或者沒有授權為合法引用,法律責任還是要隨時準備
好負擔起來
要小心有教育意義的,都可能變成沒有掉,最終損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