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版本是試用期不給足薪違法=不能有試用期
要就用不用拉倒
你當老闆請個人面試可能還有筆試
還不能確定這人是不是可以用
那就跟開馬自X的一樣沒資格當經營者
說穿了所謂試用期就是公司不知道你好不好操
但是可以給你機會
相對的薪水就要少給一些
也就是以前學徒制或建教合作實習生的概念
企業就企業
不是什麼職訓中心還要試用(培訓)勞工
再說一次要就用不用拉倒
不需要為了省荷包雇用沒有及戰力的學徒
如果台灣企業主都還是有公司給你機會所以要少給薪水的想法
也難怪台灣除了科技業
其他產業主都是靠低廉勞工存活
一講加薪就活不下去要外移要外勞
資方寶島勞工鬼島明日第三世界國家不過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