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有夠誇張
違反保護令竟然繳錢就沒事了
判決書後面還自己寫刑罰多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然後法官判四個月 可易科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然後法官判各處三個月也就是六個月 可易科罰金
加起來就是十個月 可易科罰金三十萬
這三十萬還不是賠給被害人欸 是政府拿走欸
然後還不只一位被害人申請過保護令
總共有三個人申請 都是他的前女友
而且還不光只有家暴
每次刑事案件最重就只是易科罰金而已
這種累犯都不用加重刑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