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民進黨立院15次表決全敗 陳昭姿:誰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24-05-05 12:17:50
大家午安
找到吳思瑤的版性平法案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7 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吳思瑤:新增明定立法委員涉及性騷擾或性別岐視之言行時應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第 30 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
提報院會決定之。
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吳思瑤:明定立法委員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有關規定, 經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後 ,
發現有涉及刑事責任者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提報院會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感想:第一項很好,之後有杯葛衝突時男立委就不能偷偷用肚子頂前面的女同事,黃國昌
反對的是,那有中國小三的立法委員要不要也送紀律委員會,這個案子很刻意,不是真的
想健全完善法規
第二項如果有涉及刑事,不用立法院移送
只要當事人或旁人檢舉,司法就會開始依法辦理,立委在開會時間只有不被逮捕跟拘提,
他犯法一樣要照法律走,真的要在會期逮捕,只要立法院同意就可以,感覺吳思瑤小姐不
太懂自己工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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