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假好心幫友顧女兒!雲林男脫褲侵犯 「女

作者: windows0310 (飛向宇宙浩瀚無垠)   2024-05-06 11:50:02
手推開男子,卻被對方威脅如果不配合,會
: 散佈她的交友狀況,遭到對方犯行。
:對未滿14歲的女孩性交行為,嚴重影響女童身心健全、人格發展,但男子犯後坦承
: 犯行,態度尚可,且家境貧寒,靠打零工維生,還有高齡母親需要照顧,最終判處有期徒
: 刑4年6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判處3到10年
法官判直接判4年半
最重的10年不選
直接選4年根本輕判
所以法官覺得強姦女童到懷孕根本不重要?
難道沒人覺得法官有問題嗎?
最重的不判直接判最輕的
一個連強姦女童都輕判的覺得沒什麼的人
當法官根本有問題
我覺得這種人應該重新審核是否能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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