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江志雄
3.完整新聞標題:
用腳趾性侵女友 男拿捐款宮廟感謝狀求減刑被法官打臉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42歲林姓男子用腳趾對同居女友小美(化名)強制性侵
,法院審理時,竟拿出捐款宮廟感謝狀請求減刑,法官認為,宮廟捐款是自身信仰,難以
彌補對小美的侵害,因犯強制性交罪,一審處3年2月徒刑,林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最近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
判決指出,林男與小美交往後,2021年6月住進林男位在蘇澳的住處,2022年1月19日凌晨
,2人在住處房內,小美明確表示不願性交,林仍強行拉開她的雙腿,用右腳大拇趾性侵
得逞,女方事後報警,檢方偵結起訴。
小美在警訊時指稱,林男有糖尿病不易勃起,交往期間多用手指從事性行為,案發時,林
男因房事問題生氣,叫她去面牆罰半蹲,後來見她沒有蹲下去,從背後踹了一腳,再叫上
床用右腳大拇指性侵,小美感覺疼痛,有喊「我不願意」、「我不要」,林男卻要她喊爽
,接續以言語不斷羞辱。
林男辯稱,案發當天洗完澡就吃安眠藥物睡覺,否認有強制性交犯行,同時提出捐款宮廟
感謝狀請求減刑。宜蘭地方法院今年1月審結,認定他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林已在
2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犯強制性交罪,依照刑法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議庭判3年2月,林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酌相關事證,認為林男所為犯強制性交罪,一審量處3年2月應屬妥適,至於林
提出的捐款宮廟感謝狀,屬於自身信仰,難以彌補對小美的侵害,無法當成有利於被告科
刑的衡酌因子,一審縱然未衡酌考量,也不影響量刑,林男的判決太重等語沒有根據,不
構成撤銷原審判決的理由,上訴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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