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狠心殺女師...惡煞更四審逆轉逃死

作者: wcpsgb (wcps9920)   2024-05-07 17:11:25
司法院-各地法院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84389-303fd-1.html
肆、撤銷改判之原因
一、被告未明確坦言具有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原審誤認被告在著手實施強盜犯行之第
1次敲擊被害人頭部時,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確定故意,尚有違誤。
二、原審認被告有取走並花用被害人皮包內之2,000餘元,惟此部分僅有被告之單一自白
,尚乏其他積極證據予以補強,此部分事實認定略有疏略。
三、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規
定,兩公約規定已具國內法效力。又參照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
,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此處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
狹義解釋,僅能限定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犯罪。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係找尋
程○○未果後,騎乘甲車逛至哈囉市場旁休憩,隨機萌生強盜乙車之犯意進而殺害被害人
,則被告所為顯係隨機、偶發性犯行,相較於有計畫性之犯行,可非難程度有一定程度之
減低。原審認被告所犯為「情節最重大之罪」(最嚴重的犯罪),尚有疑義。
四、原審認被告所犯為「情節最重大之罪」後,並未進一步以實證方式進行評估,委請相
關專業領域之鑑定人、機關、團體,就被告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為相關鑑定,或提出量刑
前社會調查報告,俾以判斷被告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即判處被告死刑,尚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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