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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aff23 (筆名蘇溫永(志火偉大ㄟ)) 看板: Militarylife
標題: Re: [新聞]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增財產罰款可罰10
時間: Tue May 7 17:30:06 2024
這幾個案子的層面稍微有點廣,整理一下
一、是否恢復軍審
二、部分懲罰執行是否不納入役期計算
三、是否應依行為時法及身分處理
四、是否增訂罰款之種類懲罰
第一點:是否恢復軍審這個問題,我個人是持反對的意見,光是不透明這個問題
,軍方到現在是沒有辦法解決的,軍方會抱怨普通檢審一些狀況,除卻時效上我
能認同外,要為了一年了不起三千件案子,恢復整個軍審,不具備太大效益。真
的那麼想要恢復軍審,不如直接擴編司法官,設軍事法庭專庭,交給不具備軍人
身分的司法官審理是底線,而且非涉及機密案件的所有判決應一律公開,軍審移
給普通法院審了十年,沒有這些判決公開,誰會知道以前軍審的荒謬,過了十年
以前軍審的非機密判決書,除非以前有登錄軍事法院的律師有機會看過,現在有
誰有看過軍事法院時期的判決書,裡面有多少可能的荒謬沒被發現?司法院都可
以搞國民法官參審了,軍方那麼想插手軍事審判,可以派軍事檢察官專股辦案,
你看看到時候進法院有多少會被打槍,簡而言之,審判這件事情不能交還給軍方
犯罪率計算以215000人來說一年3000件刑事案件,這個犯罪率有多高?
裡面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的案子真的有多少?有多少是普通刑法的案子?
恢復軍事法院你至少要擴編四到六個少將員額,換全體國民的不信任,哪個智障?
第二點:部分懲罰執行是否不納入役期計算,這點基本上我是可以認同的,悔過
這件事情很慎重的去看待他,執行期間不納役期計算應該沒有執行上的難度。
第三點:是否應依行為時法及身分處理,小兵犯錯基本上只能等死,軍官犯錯報
退跑路,這種以前的陋習要修正可以,問題是這個概念的由來是在軍醫賠款那件
事來的,結果搞垮軍醫,行為時法沒啥問題,重點是行政追殺搞下去,軍方確定
少校以上還有人要升?升上去的最後盡是一些爛貨,然後惡性循環?
第四點:這點基本上我是反對的
公務員獎懲裡面有個很重要的原則「獎從下起,罰自上先,公平覈實。」
先不論公務員做的確實度如何?人家至少是有寫出來,還有在做。
獎懲這件事情,到了軍中,獎從下起有寫出來,在勳賞要點裡面,但是呢功勞
是越往上的配越重.罰自上先則是根本一個字也不敢吭,懲罰法裡面半個字也
沒有,每次出事報獎懲,扣掉當事人,永遠都是越基層罰越重,罰自上先有那
裡落實過了?
哪裡公平覈實過了?獎懲無度永遠都是軍中的問題
懲罰法裡原本就有罰俸這個做法根本不需要再增訂罰款這件事情,如果給軍中
罰款,部隊裡朝夕相處在一起,一搞下去心生怨懟,給你搞破壞搞消極,跟之
前酒駕問題一樣,我是敵軍,我就抓你要罰必須罰的特點,從內部瓦解團結。
問題的癥結是出在領導統御,不敢負責。
你看罰款隨便扣都是萬起跳,而且主官裁量權在軍中勢必亂用,設統一基準表
必然有差異難以執行,光是上次一個總統府憲兵站哨自戕案,國軍衛哨勤務光
軍種差異都搞不定了,你還搞罰款基準表?會不會有基層幹部藉此惡搞衍生更
多事端,光申訴可能都會搞垮軍中,到底是亂世用重典還是重典致亂世,立委
諸公跟軍方自己要好好想一想。
真要解決,請先從罰自上先,公平覈實八個字做起,把這八個字好好落實寫入
懲罰法中,再來討論是否有些懲罰的程序上可以精進跟簡化的,與其搞罰款,
不如想想針對義務役一些低度違規需要處罰的,導入一套制度,軍中義務役有
折抵役期,違規記點事不過三,每三點增加八小時,每九點違規增加一天服役
役期,獎點每三點折抵八小時,每九點折抵一天役期,一年至多功過各27點,
獎點、罰點可以互相抵扣,且沒有前功後過、前過後功的問題,這個去建制度
還比較可行些,而且可以導入罰單跟獎單,有異議找法治官申訴。
比這些嚴重的在考慮執行悔過之類的種類,甚至是移送法辦
志願役的部分有機會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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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bli (募兵制=基層官兵消消樂)》之銘言:
: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增財產罰款可罰100萬 黃媽媽:恐出現自殺
: 自由時報 陳鈺馥
: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今日召開「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公聽會,軍中人權促進會黃媽媽質疑,修正草案新增賦予主官裁量權,可對下屬處以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若部隊長官心術不正、推卸責任,難道不會發生自殺或開槍事件;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回應,會制訂罰鍰權限,不是排長或連長就可祭出罰鍰處罰。
: 根據行政院所提「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軍人之懲罰種類可分成「人事懲罰」、「財產懲罰」、「紀律懲罰」三類。其中,「人事懲罰」包括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財產懲罰」有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鍰;「紀律懲罰」包含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
: 軍中人權促進會代表黃媽媽表示,她20幾年來接過許多軍中申訴,以前高裝檢時,多出一個料件,軍中長官就交代住附近小兵拿回家放,結果被舉報私藏軍械,長官事後完全否認,聲稱只有叫小兵處理好,並沒有叫他拿回家放,希望軍方修法時應注意有這種情形。
: 黃媽媽批評,修正草案有一條「財產懲罰」,「罰款」金額可處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這一條要再仔細斟酌。若賦予部隊主官裁量權,可對下屬祭出罰款,若部隊長官心術不正、推卸責任,難道不會發生自殺或開槍報復事件。
: 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育偉質疑,「降階」此一懲罰種類,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恐有違憲之虞。任官與降階之間,在施加處罰的主體上呈現極不平等的狀態,違反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要求,更何況公務人員也無從簡任變成薦任的案例。
: 劉育偉指出,在美國的軍法中沒有「降階」這種懲罰,目前「陸海空軍懲罰法」對於懲罰種類堪稱多元,即便未採用降階,其他懲罰亦可收懲罰之效,例如「降級」也可達到降階的威嚇效果。
: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助理教授林士欽表示,法國對於軍人的懲罰分成輕、中、重三級,我國是還有罰站這個懲罰,如果軍人被罰站2個小時,可能傷害軍人尊嚴。另外,法國法律中也有「降階」,但降階不是永久性的,最久是六個月,不能剝奪升遷機會;黃媽媽說,在實務上,軍中主官用罰站懲罰士兵,不會只罰2個小時,常常是2小時站完,又再要求罰站2小時,藉此遊走法律邊緣。
: 對於國軍人員含義務役違法兼差是否要在懲罰法明定?國防大學法律系系主任鍾秉正建議,最重要是不能妨礙本務,軍人屬性不一樣,必須全天候備戰執行,軍人與一般公務人員上下班不同,這部法律不太容易全部納入,可以採取概括性規定,或用另一部法律定之。
: 國防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蔣大偉提及,軍隊就那麼小,若被「降階」是全軍都知道,被降階後要如何領導部隊?這種懲罰等於是逼人離開軍隊;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宗謀指出,這部法案在憲政程序上必須再思考,尤其正值新舊交接之際,仍由現任國防部長提出是否妥當。
: 對此,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中將回應,剛有提到立法和國軍人權及管理的問題,這次修正兩部法律是希望讓管理方式更明確,並讓救濟法制化,出發點是希望讓軍中管理、人權有更進步的規範。
: 沈世偉指出,在懲罰法部分,過去在調查方面沒有相關規範,這次修正草案有設立調查專章,過去救濟部分是透過行政規則,這次希望救濟入法,以增進軍中人權。至於法規不足部分,未來透過施行細則,這兩部法律之後也會訂定14個法規命令,相關規範都會納入。
: 沈世偉說明,黃媽媽提到的罰款懲罰,未來在相關子法都會更明確訂定。關於部隊主官權責,目前「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有針對什麼樣的懲罰授權到對應的階級,例如撤職是對軍人最嚴厲的懲罰,並不是所有主官都可行使撤職。
: 沈世偉強調,針對罰款未來也是一樣,這一條是參考公務人員的相關規範,縱使有5000元至100萬元罰款,但不是排長或連長就可以祭出處罰,並未授權基層主管可以懲罰。他舉例,中校階營長或上校階旅長,未來或許可以給予3萬、5萬或8萬元的裁罰權限,這部分需進一步討論。
: 關於專家學者反對降階,沈世偉說,先前因法律不完備,雖然法律條文有降階處分,但一直都未執行。這次修正將「降階」保留有參考外國立法例。因為撤職是最嚴重的處分,連軍人身分、退休金都沒有了,「降階」是相對輕微的,希望能夠保留這個彈性,若當事人還願意留在軍中,仍可繼續服役,階級則由服役單位調整。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6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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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真的殺瘋了
: 新法案中
: 人事懲罰:包括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
: 財產懲罰:有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鍰
: 紀律懲罰:包含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