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tnet (反甲連-宣傳長)》之銘言:
: 自由
: 記者洪定宏
: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法官讀書讀到哪裡去了
: 高雄市師鐸獎退休女老師命案,兇嫌劉志明被依強盜殺人罪,接連5度判處死刑,高等法院
: 高雄分院今上午更4審宣判,認為劉嫌並未搶奪被害人現金,並有更生改善可能性,因此改
: 判無期徒刑。
: 死者丈夫得知後,接受媒體電話採訪,怒斥「很糟糕的判決」;他強調,原本對司法還存有
: 最後一道依靠,沒想到現在都靠不住了,因為法院只著重兇嫌是否搶2000元,且認定非計劃
: 性殺人、搶劫未遂,完全忽略他寫的「補述書」,還要求家屬證明被搶2000元,不知道法官
: 讀書讀到哪裡去了。
今天中午到辦公室樓下買個Subway當午餐,午後的陽光,啃著三明治看著PTT的新聞
血壓都上來了,趕快嗑一顆降血壓的藥。
這麼事實明確泯滅人性的案件,台灣的法官都可以找各種藉口脫罪。
十多年前當我還是青澀的大學生的時候,法律系的教授就提到過,
有許多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沒有gut 不斷的將死刑用各種理由發回重審,就是不自行逕為判決。
法官是多麼令法律系學生景仰的職業,理應公正執法辦事。
台灣的最高法院有相當部分的法官跟本就是偽善跟蠹蟲。
如果不敢依法判決死刑,就自請調職算了。不願意殺生判決,不停地發回重審。
拿著虛無飄渺的兩公約來欺世盜名。人不能盡己所能根本就是妥妥的蠹蟲與碩鼠。
多年來,許許多多沒能抵住最高法院壓力的其他法官也不是什麼好東西,
寫的判決書良心不會痛嗎。
我呸 台灣這該死的司法不公,還好我沒去考律師司法官。
還有這些通過兩公約實行法 不要臉的立委
仔細讀讀這司法院的聲明稿,是欠人砸雞蛋不成,這理由也敢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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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84389-303fd-1.html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1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號被告劉志明強盜殺人案件新聞稿
貳、犯罪事實摘要
…………..
欲進入其停放於該處之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駕駛座開車之際,突萌以所攜帶之鐵鎚敲
昏A女而強取乙車代步之犯意,趨前持鐵鎚敲擊A女左側頭部1次,使A女癱倒於乙車右
前座而失去抗拒能力,劉志明隨即坐入乙車駕駛座並關上車門,為防免強盜乙車受阻,再
萌殺人之確定故意,見A女似有甦醒跡象,旋以鐵鎚重擊A女頭部,並將A女移至後座,
續以鐵鎚重擊A女頭部多次,合計以鐵鎚重擊A女頭部14次;又以插在電門之鑰匙發動乙
車企圖駕車離去,惟因該車排檔裝有暗鎖而無法駛離,劉志明為此擬詢問A女,適見A女
之皮包,遂取之而翻搜(無證據證明有取得現金),嗣將A女藏在乙車右後座前方踏板上
,反鎖於車內後,騎乘甲車離去(劉志明另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部分,業經第一審判處有
期徒刑10年確定)。A女終因頭部頂骨及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並大量出血,於同日19
時55分許經警敲破車窗發覺前,即已不幸死亡等情。
………..
肆、撤銷改判之原因
一、被告未明確坦言具有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原審誤認被告在著手實施強盜犯行之第
1次敲擊被害人頭部時,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確定故意,尚有違誤。
二、原審認被告有取走並花用被害人皮包內之2,000餘元,惟此部分僅有被告之單一自白
,尚乏其他積極證據予以補強,此部分事實認定略有疏略。
三、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
………………..
伍、本院自為判決之量刑理由
審酌被告在已有甲車(機車)代步之情況下,為圖找尋程○○得以稍微便利、輕鬆,即萌
生強盜汽車之意,隨機選擇被害人後以鐵鎚敲擊其頭部,及見被害人似有甦醒跡象,進而
起意殺害被害人,以持續對頭部重擊13次之手法殺害之,且於離去時反鎖車門,防阻外界
救援,被告所為無比自私,手段惡劣,對被害人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及使被害人家
屬受有家庭破碎,天人永隔之傷痛,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犯罪情狀極為嚴
重。然被告所犯之強盜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死刑並非唯一選項,又被告
本案強盜殺人犯行係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
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經本院前審送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認如被告之保護因子增
加,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及本院送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認自醫療角
度而言,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是本件不能科處死刑,其罪責上限須
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刑,兼以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獄等一
切情狀,爰將原判決撤銷,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
陸、本案得上訴。
柒、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李璧君、陪席法官李東柏、受命法官鍾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