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lden (bulden)
2024-05-08 17:00:06※ 引述《reticentcrow (沉默鴉)》之銘言:
: 這個問題就很像
: 路口紅燈但左右方沒來車
: 騎過去算不算闖紅燈
: 法規規定你就是洩密 你就是闖紅燈
: 所以到底有啥好爭辯的?
: 不爽就跟檢調和法官說啊
: 有點智商當初就拿捷克的公開文件去講啊
: 你拿不能公開的我國密件去洩密
: 就是活該被吉
: 自己犯蠢搞成這樣 還有什麼好說的
: 看到八卦降智到這個level 硬要護航
: 顆顆
就這見解,又沒有法源依據?
我們來看外交部告的是什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Zj-TgzmbBk
外交部告的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刑法第 132 條第 1、2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這條件!
那我們就要看什麼叫『應秘密』這三個字了!
基本上法院有很多的判例,這個各位可自己去查判例。但是這些判例有一個關鍵在『應
秘密』的認定上,一般法院對其見解是『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書』,而非
指的是相對或有裁量權的文書資料。
我們來看徐美鳳當天公佈的文書,本魯截圖給各位看!
https://imgur.com/RnDO4p6
然後我們再來看機密資料的分類。
https://imgur.com/8cxWoHU
各位自己看徐美鳳公佈的那一頁,上面有一個密字,那這份是國家機密嗎?
注意上面的分類喔,看起來比較像是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果是國家機密,反而要加印機
密才對,如下的標示。
https://imgur.com/gi8ERvz
我們再回頭看刑法第132條:
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基本上可分為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
(二)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三)有關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罪。
所以外交部只告洩密罪,是不是有點故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