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之銘言:
: ※ 引述《reticentcrow (沉默鴉)》之銘言:
: : 這個問題就很像
: : 路口紅燈但左右方沒來車
: : 騎過去算不算闖紅燈
: : 法規規定你就是洩密 你就是闖紅燈
: : 所以到底有啥好爭辯的?
: 大錯特錯
: 刑132保護的是秘密本身,而不是限於文件這個載體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1年台上字第3388號)
: 如果機密早就被公開,「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就算文件上寫著密件,
: 那也已經沒有秘密需要保護了。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5954號)
引判例不能脫離案件事實:97台上5954
惟查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密罪,係以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為其客體,而
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最高法院17年9 月19日決議(二)參照),上開取締小組查緝
盜賣漁業用油之時間、地點,因係除負責查緝之相關人員外,不得洩漏無關之他人知悉,
屬國外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則該取締小組成員鍾○○將該消息洩漏予被告甲○○後,該項
消息對於被告甲○○而言,已非秘密,被告甲○○再將之告知鄭聰○○、許○○,應無洩
漏秘密可言,被告甲○○就此部分即不構成犯罪。
從上面判決的事實可以知道,那句「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是指收受者而言。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就有提到:
又「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而言,除該對象
行為之收受者為公眾外,若該收受者將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應成立
犯罪。
徐巧芯的事情,根本就跟捷克的官方刊物無關,捷克有守秘的義務?也不是捷克把文件交
給徐立委;
而徐立委得到的文件,是從外交部交給立法院再給113位立委,上面也都有註明密件。
反正這件事情,現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們可以再觀察後續的結果。
: : 不爽就跟檢調和法官說啊
: 法官已經有過判例,不是秘密的就已經不是機密了
: : 有點智商當初就拿捷克的公開文件去講啊
: : 你拿不能公開的我國密件去洩密
: : 就是活該被吉
: : 自己犯蠢搞成這樣 還有什麼好說的
: : 看到八卦降智到這個level 硬要護航
: : 顆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