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qqqa (Aqqqa)》之銘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7952537?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她瑞芳海邊全裸拍寫真 騎士錄影還「放大」...被抓掰是拍浪花
: 2024-05-09 11:46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吳姓騎士在海邊看到廖姓女子全裸拍藝術照,他拿手機錄影,還放大廖女的畫面「特寫」
: ,再LINE給友人。廖女提告,基隆地院審理時,吳辯是在拍風景和浪花,法官不採,依違
: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吳和檢方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但緩刑2
: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3萬元,並須參加2場法治教育。
: 吳2022年9月16日下午2點多騎機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2線指標82公里處,看見廖姓女子
: 全裸站在路旁的沙灘,攝影團隊則在身旁取景拍照。吳把車停在路旁,拿出手機拍攝廖女
: 全裸影片,廖女發現吳在攝影,以手勢示警他別再拍攝。吳事後將拍攝到的影片傳送給友
: 人。
: 新北市警瑞芳分局接獲廖女報案,通知吳到案說明,基隆地檢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
: 訴。
: 吳辯稱當天只有拍浪況,也沒有把影片上傳到社群平台,否認本案影片是他拍攝。但影片
: 顯示鏡頭對準廖女,且將畫面放大,警詢時吳交代不清楚,還說當時是在拍攝釣客,所以
: 有放大。
: 基隆地院認為吳坦承有對準被害人拍攝並拉近鏡頭,辯稱拍攝浪花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 採信,影片雖是在公開場所拍攝,但清楚呈現廖女臉部及全裸身體特徵,具個人資料識別
: 性,屬個資法規定的「個人資料」,判刑3月。
: 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和吳都上訴,檢方認為基院量刑過輕。高院認為一審量刑未違反公平
: 、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 不過高院認為吳拍攝時間不長,且指傳給1名友人,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在網路上散布,應
: 屬「一時失慮」,參酌吳有恐慌症的身心症狀、未和解等情,認為他應該知道警惕,因此
: 諭知緩刑。
欸幹
我問一下
一個人
公然在海邊裸露
為什麼經過的人
不能拍阿
這有妨礙秘密嗎
小草不是說
已經揭露的東西
法律上不算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