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7923 (詹姆士Q)》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陳定瑜
: 3.完整新聞標題:
: 傳北檢認「非屬國家機密」 王定宇:別誤解徐巧芯洩漏「非機密」
: 4.完整新聞內文:
: 者,屬於國家機密,洩密就是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法第32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經依
: 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不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也不是國防機密,則屬於洩漏國防
: 以外機密罪,適用『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王定宇指出,「所以北檢新聞稿所說『文件非屬國家或國防機密』,代表的是以洩漏國防
: 以外機密罪偵辦,已簽分他字案,將徐巧芯列被告。如果說什麼『北檢認為徐巧芯洩漏的
: 不是機密…』,可能是誤解或曲解喔!」
我是不知道王定宇懂不懂法律啦!
我們先把刑法132條列出來:
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基本上可分為:
(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
(二)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三)有關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罪。
那王定宇說的就是第二條,『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但是喔,這款法院一般的見解如下:
https://imgur.com/srAB2X8
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行保密事項,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
法規中,復以契約或行政事務經緯萬端,錯綜複雜,恐難明定最高保密期限。
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保護個人安全(如檢舉人身分)、穩私(如醫
療、財務等犯罪紀錄等)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作(如人事採購作對等)...
另外!
本條文第 1 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所稱之國防者,係指國家為對付外敵所籌備之一切軍事上設施,包括顯在武力及可得動員
而為戰爭之潛在武力。所稱之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
之秘密者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標準,舉凡個人之車籍、戶籍、口
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以及入出境紀錄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
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該等秘密之必要,但已經洩漏之秘密,則不為
秘密!
所以呢?
王定宇為什麼要這樣講,一直強調不是指第一項,而是要用第二項?
但是你去查判例,如果援引一般公務機密的項目者,大部份都是以洩漏個資為主。
又以洩漏檢舉人給廠商,為最常見的情況。
所以王定宇一直想強調第二項,昨天溫朗東就直接完成了一個範例給大家看?
為什麼徐巧芯寄給NCC的檢舉信為,應為NCC內部一般保存之文書。為什麼溫朗東手上會有
這份資料?
https://imgur.com/RIJtf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