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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揮法庭訴訟基本上就是個很看個人作法行為習慣
有些法官控管得很好
有些法官控管得極差
比如有些法官一個下午排了可能七八件庭
庭期間隔只有20分鐘
但每庭都要問到40分鐘
有些問到一個小時
當事人遲到罪該萬死 直接一造辯論判決
法官開庭延遲卻可以要當事人苦等數個小時浪費生命都有
雖然有些是當事人搞事臨時帶個沒聲請的證人
之類的
但控制進度這件事基本就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上
除非是真的不得不的情況
不然法官應該要盡可能遵守自己訂的時間還有給別人方便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