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24-05-15 19:48:45聯合報
2024-05-15 18:57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男大生突腹痛闖室友套房上大號 高院:不構成侵入住宅罪
林姓大學生腹疼,但公用廁所有人,便到許姓室友套房「撇條」,被依侵入
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認為要林忍著肚痛不能借廁所,若拉在褲子裡或是在眾
人面前便溺,是一種凌遲,也是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不正義」的價值判
斷,判無罪。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與許是室友關係,不是路人硬闖排
便,駁回上訴確定。
林姓大學生與許姓男子、另2位室友共同承租房屋,房內格局為4房1廳,有2
個廁所,許承租含有廁所的套房。4名房客也成立「輔大宿舍」的通訊軟體LINE
群組。
林2022年9月5日找朋友來家中聚餐聊天,眾人聊到一半,林忽肚痛不可堪,
但公用廁所有人在使用,林情急下跑到許的房間使用廁所。
許返家後發現馬桶有排泄物及汙漬,憤而提告,新北地檢署訊後依侵入住宅
罪起訴林。新北地院開庭時,林表示因天生體質差,容易拉肚子,那一天剛好急
性腸胃炎,公用廁所又有人,「我不可能當著大家的面拉出來,又沒有辦法忍,
情急之下才想說要跟許借廁所使用,事後也有向許賠罪。」
新北地院認為,日常生活中每個人應該都有肚子痛、必須找地方如廁的經
驗,這種需求往往突如其來,無法控制,如果能及時找到廁所抒解,就像久旱逢
甘霖般地爽快,因此要求被告在「公廁」有人使用情況下,必須忍受肚子痛繼續
等待,不可以進入許的套房內使用廁所,完全是一件強人所難的事情,畢竟這麼
近的地方就存在另一間廁所,卻不能使用,對於肚子痛的林來說,欠缺期待可能
性。
林因為肚子痛,未事先取得許的同意而使用廁所,一審認為未違背社會倫
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的精神,具有社會相當性。如不算是「正當理由」,法
院便是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褲子裡面,或是選擇在眾人面
前便溺,這樣簡直是一種凌遲,因此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指沒有案發時公廁有人使用的證據,且林可以透過通訊軟體與
許聯繫,但他卻沒事先通知,況且他還留下排泄物、汙漬未清,與一般常情不
符,一審判決有違誤,請求撤銷改判。
高院指出成立犯罪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及罪責等3項要件,缺一
不可,林因為肚子痛而進入許的房間內使用廁所,非無故擅自進入,符合緊急避
難要件而得阻卻違法,不成立侵入住宅罪。
雖然房客間不負有互助互惠、彼此照應的法律上義務,但高院認為互相包容
體諒、和睦相處、合理使用與共同分擔公共空間的清潔,才可尋得幸福人生。高
院認為林為了保護較優越的身體健康利益,而侵害較低位階的自由法益,且許姓
室友曾表示過如有需要可以借用他房間內的廁所,當時又不在家、未將房間上
鎖,林所為對許的危害性明顯較低,屬緊急避難行為。
雖然二審的見解與一審不同,但結論都相同,高院駁回檢方上訴,林無罪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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