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sh (007)》之銘言:
: 剛才看到台文館廠商聲明,提到了此案非抄襲,是屬於「平行創作」的範疇。
先聲明,絕對譴責抄襲
掠奪他人的心血結晶,就是下賤
但「平行創作」並不是新創詞好嗎
是著作權法上的專有名詞
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不同,承認不同的創作者,若是在
「獨立創作」的情形下,偶然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或是因為參考的素材相同,而創作
出非常相似的作品(例如:在同一個地點拍照或繪畫、利用同一個屬於公共所有的雕像或
畫作進行改作等),這時候因為雙方各自獨立進行創作活動,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鼓勵的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活動,因此,即使二個作品很像,是分別給予二個不同的獨立的著作
權加以保護,二個作品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一般稱為「平行創作」的保護。
資料來源
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5-56bd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