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奪走周萬來文件跑出議場 郭國文回應了

作者: ccc101419 (還是養狗吧)   2024-05-17 23:20:10
刑法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54 年台上字第 477 號判例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
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已足,與物品之所有權無涉。
立法院秘書長是立法院長特任的幕僚長(政務官),自然是公務員
隱匿其職務上所掌管的議事文件,應該要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這條是俗稱公訴罪的非告訴乃論,立法委員雖然在院會期間有言論免責權
可不代表其他刑事責任也都免遭訴追
台北地檢署是不是該主動將郭大立委移送偵辦了?
※ 引述《joanzkow (星浪)》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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