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ring719 (春)》之銘言:
: 逕付二讀要交付協商?黃國昌翻舊案打臉柯建銘:到底在胡扯什麼?
: 風傳媒
: 記者 林湘淇
: 黃國昌續指,柯建銘稱逕付二讀要交付黨團協商,顯然跟議事慣例不符,上一屆國會2020年
: 5月19日,民進黨團提案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第8案,立委林昶佐等16人
: 擬具案,擬請院會逕付二讀,並照案通過,在提案單上簽名的就是柯建銘,「怎麼或說逕付
: 二讀一定要交付黨團協商?是因為你們民進黨拉協商嘛!」
: 黃國昌也透過臉書寫道,「逕付二讀一定要進協商?民進黨可以不要再胡扯了嗎?」他提及
: ,包括2020年10月6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9月17日的院會,也都有逕付
: 二讀提案無異議照案通過的例子,「請問民進黨黨團,你們到底在胡扯什麼?搞不清楚議事
: 規則的,又到底是我還是柯建銘跟吳思瑤?」
: https://www.storm.mg/article/5028824
和這幾天的事件相同, 我們來研究一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
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
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
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
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第 68 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第 69 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
日期由主席通知。
第 70 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
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
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
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
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
,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 71 條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
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第 71-1 條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第 72 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
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
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第 73 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
言。
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第 74 條
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
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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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1. 黨團協商是另一種加速立法過程or政黨大頭分贓or強姦黨員的方式之一,
沒有一定好或壞, 但和能否/應付逕付二讀 的確無關。
2. 依第8條、第9條, 逕付二讀是常態之一,
因為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所以是會在討論後才表決。
第10-1 條的內容, 並不是說二讀or逕付二讀 必須先黨團協商/分贓/強姦.
黃國昌講的的確是對的。
所以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聯合會 是在貢啥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