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24-05-21 23:54:12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 s81048112: https://i.imgur.com/VDrctbC.jpeg 27.247.96.35 05/21 11:05
: ㄟㄟ 現在造謠這麼直接嗎??
: 為什麼你看到的版本 和我看到的版本不一樣??
: https://i.imgur.com/ktXhUFY.jpg
: 這幾個是國民黨的吧
: https://i.imgur.com/Kw4J8xM.jpg
: 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
: 之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
: 個人,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
: 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
: 提供之。但相關文件資料、
: 檔案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
: 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
: 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 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
: 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
: 取之證明。
: 前項調閱文件資料及檔
: 案,機關、法人及人民團體
: 應指派專人送達立法院指定
: 場所,以供查閱。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281.pdf
: https://reurl.cc/NQbYvx
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
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
,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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