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85 號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
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
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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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早就說過立法院有「調查權」。
不管是人民或政府人員都有配合調查義務,並對違反者可以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
理之強制手段。
這次修法只是明確在法條上而已。
連大法官解釋都不知道不看的法盲苗博雅
難怪考不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