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通姦同時造成了財產名譽等損失,
甚至蒐集證據的過程中很容易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也容易讓被害人觸犯妨礙秘密。
後續如果想離婚還要花大量的時間處理財產分配還有孩子扶養權甚至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問題,
嚴重破壞婚姻制度的秩序,對家庭內孩童有重大不利影響,對於受害者不只財產上更有心靈上無法抹滅的傷害。
結果都除罪化了,
那只騙錢的詐騙,用民法解決就好了吧?
錢被騙走被發現,賠回去就好啦,
受害者只被騙錢,後續處理也只需要專注在受騙金額的返還,
對於受害者的影響很多都是小額詐騙比婚姻通姦小很多,
那為何詐騙不除罪化呢?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