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二讀》國會調查權納團體及社會關係人

作者: d8751102 (你殺了一個我 還有千萬個)   2024-05-22 12:29:14
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 陳政宇
3.完整新聞標題:
立院二讀》國會調查權納團體及社會關係人 最重罰10萬得按次處罰
4.完整新聞內文
立法院院會今(21)日場外萬人抗議聲中,續戰藍白陣營所提「國會擴權」法案,強行擴
大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條文明定,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
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若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
鍰。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經舉手表決後,即便民進黨團要求重
付表決,藍白仍挾席次優勢,強行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多項再修正動議。
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會通過條文明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
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得
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
案。若經政府機關如司法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相關罰則方面,二讀條文規範,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
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
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讀條文載明,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
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由於藍白撤案,院會通過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二讀條文規範,立法院行使調查
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
,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尚未確定的
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立法院皆不得行使調
查權。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80213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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