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中華日報
2.記者署名:康子仁
3.完整新聞標題:立院二讀通過立委調查權 民眾不配合最高罰10萬元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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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二讀通過立委擁有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
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
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中央社)
立法院會二十一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舉手表決,二讀通過藍
白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
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
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倘若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不配合,得經立法院會決議,移
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在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
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
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二讀條文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
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
未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
部分是按照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無異議通過。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在配套罰責部分,二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
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
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
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
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
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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