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
、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
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
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
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這些都有一個前提,就是本次通過由民進黨提議修正的法案: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調查
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
員會得停止調查。
另外還沒通過的法條也有規定:
第五十九條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此處一到三點省略)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也就是說你符合46-2的情況,立法院就不能行使47、48條的調查權,如果你不符合,請你
誠實公正地回答就不會被懲罰,如果被問的問題涉及到你的隱私,你可以依59-5條拒絕回
答。如果你真的有什麼難言之隱一定要說謊或沈默,那就乖乖被罰錢吧。
隱私的定義請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2
至於立法院為何有調查權,請參考釋字第58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Q13 藍白聯手黑箱操作,黃國昌和傅崐萁兩人私下「喬」法案!
A13 本次藍白聯合提案,如果不事先討論,當然不可能提出藍白共同接受的法案,經過眾
人互相討論,才能共同讓法條更完善,更能保護人民的權益。希望所有政黨都能積極加入
討論,不要拒絕溝通。
補充資料:
翁曉玲提供的5/17版本供參考,但請以立法院公告版本為準:
https://reurl.cc/2Y6EkO
非常開心謠言數量體感有變少一點了(也可能是大家學會查證跟闢謠了),希望台灣的政
治環境能越來越好,一起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