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
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20058&bp=3
總之就是總統不同意回答就不用回答,不像行政院長需要接受質詢
如果這條要立法院修成必須回答,那就提釋憲等大法官做審查,
釋憲結果出來前也是暫停審判,更何況總統本來任內就不受刑事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