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

作者: airuku (airuku)   2024-05-24 21:19:55
搞啥阿美國自己也有藐視國會罪,而且是1857年公布的,罰則非常重
也可以傳人民進入國會說明,例如臉書的創辦人就曾經去國會說明
為什麼台灣人立法的時候,美國人反過來「嚴重關切」我們的國會擴權
這什麼邏輯呀,台灣人立法管理一下官威很大的官也不行嗎?
有沒有八卦嘞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97%90%E8%A7%86%E5%9B%BD%E4%BC%9A_(%E7%BE%8E%
E5%9B%BD)
美國最高法院在「沃特金斯訴美國案(英語:Watkins v. United States)」中確立,「
國會進行調查的權力是立法程序所固有的」,並且「毫無疑問,所有公民都有義務與國會
合作,努力獲得明智立法行動所需的事實。他們有義務對傳票做出回應,尊重國會及其委
員會的尊嚴,並就適當調查範圍內的事項提供充分的證詞。」[12] 國會規則賦予其所有
常設委員會權力以強迫證人為其管轄範圍內的主體提供證詞和文件。委員會規則可以規定
或由全體委員會發出傳票,或者允許小組委員會或委員會主席(單獨或與高級成員一起)
發出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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