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ueBird5566 (賴粉意見領袖)》之銘言:
: 剛剛一群美國朋友問我 台灣怎摸了 怎麼昨晚聚集一堆人
: 我稍微說了一下 因為國會改革 要增加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罪
: 青鳥覺得是國會擴權 所以出來抗議
: 結果那些美國友人都很驚訝的說 啥??????? 花惹發?台灣國會沒有聽證調查權????
: 那不就行政院想幹啥就幹啥 想說謊就說謊
: 這才是行政擴權啊
: 台灣的行政院太黑暗了吧 每個執政都是黑箱
: 但我聽了很不服氣 美國人憑什麼評論我們十萬青鳥的民意
: 該怎麼吐嘈回擊那些不懂民主的美國人?
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
美國總統還有一項特別大的權力,那就是法案否決權。一旦兩國會通過的法案被總統否決,是要兩院都過三分之二的人都同意者法案才能強迫法案實施。相比之下,行政院的法案否決權只需要國會過半,就能強迫實施了。所以如果台灣是用美國的國會制度,國會改革法案根本完全不可能通過,總統否決就好了。立院在野黨沒有過三分之二就不要想。
還有一點美國的總統提名通過的大法官是可以終身的。這對總統有利有弊。如果某任總統比較衰,之前的總統都提過很多,那這個總統可能一個大法官都提不到。但是如果總統很幸運的遇到一堆大法官退休或死亡,那他就可以提一大堆大法官做一輩子。中華民國的目前則是一個總統如果做兩任,卸任前可以把大法官都分批提名換掉。但每一個大法官就只能做八年,所以八年後自己提的大法官也會被換完。
這樣來看美國總統與中華民國總統的權力,以及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你會發現中華民國總統的權力並沒有特別大,甚至通常來說是比美國小的。國內有憲法學者就稱之為弱勢總統制或半總統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