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對於配偶外遇這件事情真的很寬容
在臺灣法官的判決下
要抓外遇這些都是違法的手段:
1.看配偶手機
2.裝gps
3.放錄音筆
4.房間內偷拍
如果用這些證據來告外遇,除了可能證據被當作違法取證不能當作法庭上的證據使用外,還
可能被告民事、刑事竊錄、竊拍
所以依照臺灣法官的想像,要抓外遇只能:
1.拍攝配偶在公開場合跟小三/小王的親密互動
2.我想不到了
阿,就算真的拍到公開場合的親密照,了不起就賠個20萬。
幸運一點在台北地院遇到某認為外遇不能告侵害配偶權的法官,還可能敗訴告不贏
在臺灣,外遇成本真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