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事實查核》擴大國會調查權恐讓軍事機密

作者: spring719 (未曾來過的冬天)   2024-05-27 05: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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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查核》擴大國會調查權恐讓軍事機密外流?藍白修正版本與現行條文差在哪?
風傳媒
記者 張庭維
立法院近日的國會改革法案引起劇烈動盪,場內藍綠白立委對峙,場外則有民眾示威抗議,
備受各界關注。近來,民進黨及部分國際媒體批評,藍白《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時,立
院成立的調查小組有權調取政府機關,甚至企業的機密資料,台積電、軍方均在索資範圍,
直呼修法恐危害國安機密,甚至破壞才剛有點成績的潛艦國造等重大國防計畫,一時間「國
會濫權」、「毀憲亂政」的指控甚囂塵上,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立委有權要求軍方呈交機密資訊 恐造成國安機密外洩?
由藍白黨團提出的修正案,雖然依據釋憲585號解釋文確立國會有調查權,但其實在現行的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本就有調閱權,所以軍方機密資料並不是此次修法後才能要求。
依據現行條文第45條條文載明,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
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
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現行條文、藍白修正案 都有保密規定
針對國防機密外洩的疑慮?在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條文就有規定,立法院所
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
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在此次藍白通過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修正條文也規範,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
、資料及檔案,限由各該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
之。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
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現行條文第52條,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
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
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
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藍白版本通過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2條,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
,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
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
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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