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民法》修法!將放寬離婚條件 再婚後

作者: jimgene (jimgene)   2024-05-27 14:52:10
※ 引述《Oisiossos (LV.1初心者)》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國時報
: 2.記者署名:
: 陳志賢
: 3.完整新聞標題:
: 《民法》修法!將放寬離婚條件 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
: 4.完整新聞內文:
: 2024-05-27 06:47
: 憲法法庭去年針對《民法》規定夫妻「有責」一方不准請求裁判離婚,判決違憲,要求
2?
: 內修法。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寬離婚條件,未來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贍

: 請求權時效2年,另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贍養權利人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修法後
將?
: 溯及既往。
: 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草案,收集各方意見,其中《民法》親屬篇共修正12條、新增7條
、?
: 除1條,異動20條條文,幅度不小。修法重點,除依釋憲放寬離婚條件,也增修贍養費
規?
: ,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 裁判離婚部分,保留《民法》第1052條有責主義的部分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已少有

: 的要件,包括「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另參酌外國立法
例?
: 放寬裁判離婚要件,若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訴請離婚。
: 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

: 由,也就是養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給贍養費,或減少支付。另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
2?
: ,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說,

: 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
: 不過,草案也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

: 行約定贍養費者,並不適用再婚喪失贍養權利規定。
: 舉例而言,藝人大S與前夫汪小菲離婚,由於協議並無限制對方再婚條件,雙方自行約
定?
: 付贍養費,並無生活困難情形,縱使大S隔年閃電再婚,汪仍須依約支付贍養費。
: 此外,草案明定法院7項審酌贍養費標準,包括夫妻年齡與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或有無
職?
: 退休年金分配請求權、需繼續照顧未成年子女程度、贍養權利人接受職業訓練及重返職

: 會及費用、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人,以及人數、婚姻存續期間長短、生活水準及家庭

: 情形,或其他影響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bit.ly/3KmZ2dC
: 6.備註:
這篇留言還在戰女的
是不是太弱了一點
事實上
結婚後,為家庭犧牲工作的
9成以上是女性
辭職在家專心帶小孩的,基本也是女性
那麼離婚後,男的需要付一點錢
不是應該的嗎
總該讓女方有辦法回歸社會吧
有人會說,那為什麼不是女方去賺錢
男方在家裡帶小孩
只能說,社會壓力太大
82年生的金智英,就演的很好
你辭職帶小孩,我相信你媽會先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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