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定位的資料 就知道某團體又在創造新名詞
我們來看一下 警察失蹤人口協尋辦法裡
有關寫到「電話定位」的部分
第六點
六、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二)有自殺之虞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第七點
七、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製作報案筆錄應載明緊急查尋情狀,並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
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
料申請表,併傳勤務指揮中心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
電話定位資料,或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
資料,以利查尋。所調取定位資料應於事後移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
位併案持續追蹤、管考及複查。
(二)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
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
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四)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換句話說 僅有緊急查詢第六點的人口
才能依照第七點電話定位
而且這個定位還是「個別的」資料
不像有人號稱可以取得 大規模 大範圍 的使用者資料
當然通保法有另外規定 那是作為刑事偵查的用途
在此不討論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 依照目前現行公開法規
警政 防疫等法規命令
並無授權讓人可以大範圍取得單一用戶的個人資料
即使防疫的部分能讓你取得
那你用來政治偵蒐 恐怕也不符合目的
想請教 某團體 僅作為民法上規定的
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非政府機關 為何可以取得上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