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差1.1…她身高沒160公分當不了消防員?憲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5-31 21:26:41
※ 引述《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之銘言:
: 原為義消的女子陳韻宣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翌年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
: 卻因僅158.9公分高,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160公分標準,受訓
: 資格遭廢。陳女認為規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今判
: 條文違反平等權,即起1年內至遲失效,但要求體檢部分不違憲。
節錄113年憲判字第6號:
(一)系爭規定一之適用結果構成性別上不利差別待遇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至109年之統計資料,在符合系爭考試之應考年齡範圍內(
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為172.0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註
1)。系爭規定一雖考量國人男性與女性之平均身高差異訂定不同最低身高標準,惟實際
上系爭規定一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0公分,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就身
高百分等級常模而言,排除僅約10%之男性,使絕大多數男性均得通過身高限制,而得以
報考系爭考試;然而,對於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之160.0公
分,排除約55%之女性(註2)。是系爭規定一適用結果,呈現僅排除約10%之男性,卻排
除高達55%之女性於應考資格外之現象,其性別差異度至少已具統計上之顯著性,且根據
歷年國人身高統計結果,此性別差異在統計上之顯著性亦呈現長期穩定狀態。綜上,已足
認系爭規定一構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不利差別待遇。該性別差別待遇是否與憲法第
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相符,有待進一步檢驗。
(二)系爭規定一之目的在於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查消防任務之遂行,涉及救災裝備器材、消防人力及消防經驗等因素,是基於勤務需要及
保護消防人員安全之考量,並審酌救災救護情況多元複雜,以及特種車輛等大型機具器材
使用之安全性,消防人員確需具備一定身高,且需熟悉各類勤務以利輪流實施,因此消防
人員之身高體格應以得順利實施勤務為必要條件,於團隊搭配上始能確保勤務執行效率,
而收即時救災救護之效。故系爭規定一為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以身高作為消防警察人
員類別考試之體格檢查項目,並考量男性及女性在生理上平均身高之差異,就男性與女性
設定不同之身高標準,其目的在於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均尚屬正當。
(三)系爭規定一對女性所為之不利差別待遇,其手段與目的間難謂具實質關聯性
系爭規定一在形式上雖未排除女性之應考資格,並依男女平均身高之差異而設定不同最低
身高限制標準,惟並未慮及在各該身高限制下所排除之性別群體比例是否相當,致使系爭
規定一對女性形成較男性更為嚴格之身高限制,使實際上女性符合應考消防警察人員資格
之人數,遠少於男性得以應考之人數。依關係機關統計數據,截至111年我國消防人力男
性占比為88%,女性為12%(註3),系爭規定一之適用結果無疑更加深消防警察人員男女
人數之懸殊比例,亦導致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持續依男性之需求而為配置與定義,
不利於女性人力之參與。
雖關係機關之陳述意見主張系爭規定一對女性所設定之身高標準,係基於長期以來消防實
務所累積之經驗以及默會知識,符合消防勤務之實際需求,並認為消防車之底盤、車頭目
前均係自國外進口,實難以修改,訂製有其極限;消防人員身高差異太大,搬運傷患容易
造成職業傷害;身高矮小者,難以使用掛梯,影響自身及救災之安全;身高較高者,駕駛
消防車視野較好,上下車及操控相對順暢,遇到緊急事故較能快速反應,在涉水救援、攀
牆搶救、操作圓盤切割器較有優勢等。
惟訂製或修改符合國人身高需求之相關消防設備器材,實際上並非無從克服之困難,此由
關係機關於言詞辯論時所述,目前消防設備器材已經由美規改採日規,可知消防設備器材
並非不得按照國人身高需求而為採購。又以擔架抬行為例,縱使以身高165.0公分和185.0
公分之男性消防員合力抬行擔架,亦會有擔架平衡和壓力不均之疑慮,可見此為雙方高度
不均時均會發生之問題,與性別並無關係,亦非限制女性應考人身高須達160.0公分之理
由。此外,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消防署訴訟代理人亦自承目前沒有科學證據
足以證明160.0公分以下之人操作消防機具,足以肇生消防任務執行時所不可容忍的危險

況且消防工作相當多元,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支援災害現場應變、督勤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參照)。具體而言,除火災外,尚包括各種天然與人為災害搶
救,例如地震、颱風、水災、爆炸等各種災難,甚至包括其他民眾服務案件等。身高較高
之消防人員在處理某些類型之災害搶救上固然有其優勢,惟面對各種不同類型之消防勤務
以及災害現場與搶救工作,身高略矮之消防人員除可以擔任一般消防勤務外,進入空間較
為狹小之災害現場,亦有其優勢。凡此,均屬完整之救災團隊所不可或缺。
綜上,關係機關僅憑其所稱之經驗及默會知識,而未能提出充足之證據資料,說明何以系
爭規定一所訂身高低於160.0公分之女性並不適合從事消防工作,而必須設定較男性更為
嚴格之身高限制,以排除多數女性應考之原因。是系爭規定一對女性所為之不利差別待遇
與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間尚難謂具實質關聯性,其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與
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關
係機關於修正系爭規定一有關不同性別之身高限制時,應注意其所排除之女性群體比例,
與所排除之男性群體比例不至差距過大。
就這些種種資料看來,嗯...
衛福部統計數據發揮了一定效用,因此如果還要墨守成規,不對身高限制作廢止之類的舉
動,未來不知是否還會有願意參與消防事業的人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