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反國會濫權 在英台灣人大英博物館前舉牌

作者: derekhsu (華麗的天下無雙)   2024-06-02 09:49:59
※ 引述《lycppt ()》之銘言:
: 中央社
: 反國會濫權 在英台灣人大英博物館前舉牌表不滿
: 2024/6/1 22:25(6/1 22:36 更新)
: https://i.imgur.com/G9JQD5y.jpeg
: 台灣反國會濫權行動持續串連全球各地的台灣人展開活動。在倫敦的台灣人於英國知名景點
: 大英博物館前舉牌集合拍照。中央社記者簡玉晴倫敦攝 113年6月1日
這些人是哪來的笨蛋?有多低能才會在英國告洋狀,英國的國會權力大於台灣國會甚多,
即便台灣國會擴權以後,仍與英國國會權力有天差地遠的差別
而且是世界最資深的民主國家
以下是英國國會權利:
1. 多數黨組閣,依照目前國會席次,執政權會是藍白。
2. 內閣首長與成員由國會議員兼任,直接對選民負責。
3. 國會調查權
調查權(Power of Investigation):議會可以設立委員會來調查特定議題,包括公共政
策、政府行為和其他公共關注的事項。這些調查可能包括收集證據、邀請證人作證等。
4. 國會聽證權
議會委員會可以舉行公開聽證會,要求相關人員出席並提供證詞。這些聽證會通常是公開
的,旨在確保透明度和問責制。
5. 國會傳召權
議會有權傳召證人,包括政府官員和私人個人,以提供證詞或文件。如果被傳召的證人拒
絕出席或提供證據,議會可以採取進一步措施,包括法律手段。
6. 質詢撒謊處置權
政治責任(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如果官員在議會質詢時被發現撒謊,可能會面
臨政治上的後果,包括失去信任、被要求辭職或被解職。這些後果取決於謊言的嚴重程度
及其對公共利益的影響。
議會制裁(Parliamentary Sanctions):議會本身可以對撒謊的官員採取制裁措施,這
可能包括公開譴責、調查或要求道歉。
法律責任(Legal Accountability):雖然在議會質詢時撒謊通常不會直接導致法律上的
懲罰,但如果撒謊涉及偽證或其他違法行為,官員可能會面臨法律起訴。
7. 偽證處置
法律責任(Legal Accountability):
偽證罪(Perjury):偽證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故意作虛假陳述。如果官員在議會聽證會或
法庭上作偽證,可能會被起訴並面臨偽證罪的法律懲罰。偽證罪在英國是一種嚴重罪行,
最高可判處監禁。
政治責任(Political Accountability):
辭職或解職(Resignation or Dismissal):如果官員被發現說謊並涉及偽證,他們可能
會被迫辭職或被解職。這是對其誠信和公眾信任的重大打擊。
政治後果(Political Repercussions):這種行為可能會對官員的政治生涯產生深遠的
負面影響,損害其聲譽和未來的政治機會。
議會制裁(Parliamentary Sanctions):
譴責和調查(Censure and Investigation):議會可能會對涉及偽證的官員進行譴責,
並啟動調查程序,這可能包括公開聽證會和報告。
8. 制裁措施
議會譴責(Parliamentary Censure):
國會可以公開譴責說謊或偽證的官員或個人,這種譴責會對其聲譽產生重大影響。
調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 Inquiries):
國會的選擇委員會可以展開調查,召集相關人員作證並提交報告。這些報告可能會提出建
議,包括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
要求辭職(Call for Resignation):
如果官員被發現有重大違規行為,議會和政黨可能會施壓,要求其辭職。這種政治壓力可
以是來自黨內或跨黨派的。
撤職動議(Motion of No Confidence):
下議院可以通過不信任動議來撤職政府成員或要求進一步的懲罰措施。這種動議需要議會
多數支持。
調用權力(Exercise of Powers):
上議院和下議院的某些委員會可以召開聽證會,並在一定程度上對違規者施加壓力,如要
求道歉或提供更多資訊。
法律轉交(Referral to Legal Authorities):
雖然國會本身不進行刑事懲罰,但它可以將涉嫌偽證或其他犯罪行為的案件轉交給警方或
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和起訴。
(台灣也不能直接直接進行懲罰而需要轉由司法機關進行)
9. 藐視議會罪(Contempt of Parliament)
定義和範圍(Definition and Scope):
藐視議會罪包括任何妨礙議會或其委員會正常運作的行為,例如提供虛假信息、拒絕作證
、威脅或干擾議會成員等。
處理方式(Handling of Contempt):
英國議會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處理藐視議會的行為,包括譴責、罰款、監禁等。然而,這些
權力在現代較少使用,更常見的是通過道德譴責或要求道歉來解決。
法律基礎(Legal Basis):
雖然藐視議會的概念並未在成文法中明確規定,但它是基於議會的歷史特權和習慣法。議
會享有的這些特權旨在保護其運作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案例(Cases):
藐視議會的實際應用案例較少,但歷史上曾有個別事件。近代更多是通過政治和道德手段
來解決這些問題,而不是依靠嚴厲的法律懲罰。
(英國也有定義藐視議會罪而且是有法定刑責的,但大部分狀況如果不是非常嚴重議會不
會去動用其中的刑責而是由道德譴責或是道歉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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