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u1164 (鮪魚罐頭)
2024-06-03 06:41:22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求女友復合!軟體工程師下跪拉腳 仍無法挽回美人心
4.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市1名軟體工程師吳姓男子與前女友A女分手,她為想挽回女友,竟在A女上班的必經
之路等候,見A女出現他立即上前將她抱住,下跪並拉住A女的手及包包,以此強制方式不
讓她離開,A女數次掙脫後離開,事後提起告訴,法院依強制罪判他拘役55日,可易科罰
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與A女前為男女朋友,2人分手後,吳男為求復合,遂於民國111年9月13日
上午7時50分許,在新北市某超商前等候A女,見A女於上班途中行經該處,竟基於強制之
犯意,前後抱住A女共2次,復跪下拉住A女之腳、徒手拉住A女之手及隨身包包,阻止A女
離去,以此強暴方式,妨害A女行動自由之權利,經A女數次掙脫,吳男始放手離開。
吳男到案後辯稱:我抱著A女時有一直往前移動,像是我被她牽著走,移動距離有200公尺
左右,沒有不讓她離開;我的動作其實是牽A女的手臂,沒有出力,並沒有妨害A女的自由
;根據我以前與A女的交往經驗,A女會要求我做什麼事,但我若真的做了,她會更生氣,
所以A女將我甩開後,我怕我若真的離開A女,她會更生氣;我沒有強制犯意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為求與A女復合,竟以前後抱住A女共2次、跪下拉住A女之腳及徒手拉住A
女之手方式妨害A女行動自由之權利,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並無前科,依強制罪判處
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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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