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mber (tako)
2024-06-05 10:02:11跟乘客對規定起了爭議,
乘客要求請第三方執法人員來公平評斷,
我看不出有何錯。
反倒是這位副站…
無論乘客違規與否,
你作為副站長任意拍攝乘客後製成影片,
利用他人肖像上傳po網用以經營自己的頻道,
明顯侵犯了乘客人格及隱私權,
違反民法195條。
又只因乘客與你對規定認知相左,
要找其他人公評,
你就任意解除契約禁止乘客搭乘,
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既違法又濫權,
請問副站有法治觀念嗎?
別人頂多只是違規你卻是違法,
依同樣標準,
是不是該自請處分解除任職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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