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藍委推「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 監委假借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4-06-06 09:25:20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林欣漢
3.完整新聞標題:
藍委推「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 監委假借職權圖利 最高罰600萬
4.完整新聞內文: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王鴻薇、林沛祥等人提案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草案明定,監
委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違者可處
三十萬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監委高涌誠在大選後,以追查三十五年前的世台會總幹事羅益世回台遭強制驅逐出境案,約
談國民黨總統落選人、新北市長侯友宜,藍營批評是政治辦案,四月底提案通過建請監察院
紀律委員會啟動調查。另外,藍白黨團也在國會擴權法案三讀後,提議要廢監察院。
翁曉玲等指出,監委應獨立行使職權,保持超然中立性,監委並未如立委受立法委員行為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範,致其身為監察機關,卻不受相應
的法律規範監督;他們參考前述法律與監察院監委自律規範,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

根據該草案,監委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
包括為公職候選人助選、為政黨募款等;監委應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受質疑
有損監察形象的行為。
草案規定,監委任職期間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也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監委及其配偶、直系血親與公費助理不得收受不當餽贈、招待或期約於卸任後
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監委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損害他人。
草案也規定,調查案件不得藉故稽延。不得無故不出席監察院院會、各委員會會議及糾彈案
件審查會議。
違反可予警告、彈劾 涉刑責者送辦
草案指出,監委若違反監察委員行為法,除可予以警告、提案彈劾,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並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予以停權三個月至半年;若假借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可處三十萬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中,監委行使職權,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案、彈劾案,若書狀或案件的
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
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另外,監委在調查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調查
程序外之接觸。監委不得向監察權行使對象有關說、請託或為不當之推薦。監委對於其他委
員調查之案件不得關說或干涉。
草案另規定,監委待遇的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的標準,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
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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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監察委員
大到什麼都要管 大到誰也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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