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板到現在還在吵 「多會國會議員說你說謊就說謊」
立委/國會憑什麼罰鍰、美國是交法院裁處的等等。。
小弟我很難置信,這麼低階的問題,都幾天了,
到現在還沒懂?
現在是低端特別大聲還是怎樣?
按:
1. 罰鍰不限於行政權下的的單位才能做,
也不是行政院以下,才叫行政機關. (例如司法行政)
2. 美國是行政民事合一制度, 只有刑事違法和民事違法,
所以才全由法院去裁.
台灣還有行政違法, 一律由行政機關直接做成,而且馬上有執行力,
只是能事後審查、由法院推翻,
行政違法就包含罰鍰.
所以行政違法的罰鍰,在台灣從來就不是只給法院去裁處,
監理所說你違規就違規,
這有什麼問題嗎? 沒收過交通罰單,也看過烏龜走路吧!
不滿的話, 可以推動憲政改革, 把整個體制改掉.
3. 證人在台灣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法院也是處以「罰鍰」
4. 罰鍰的目的通常不是罪,而是督促做某事、不做某事,
美國應該就是Civil Penalty (有錯請指正),
本來就沒有一定要法院做!
而且三權分立、權力分立要求的是法院審查, 不是法院做成.
真那麼不滿, 就憲政改革, 所有的行政處分都限定法院做就好!!
馬的,
看那些低端到處用「多會國會議員說你說謊就說謊」洗板,
煩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