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破3百位律師籲立院接受政院覆議 「強迫

作者: Neymar (內馬爾)   2024-06-06 14:29:17
※ 引述《selisja (未來捕手)》之銘言:
: 破3百位律師籲立院接受政院覆議 「強迫人民接受調查的保障不足」
: Ettoday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 日前立法院三讀修訂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法案,因程序瑕

: 內容合憲與否引起爭議,破2百位法律學者連署反彈,要求相關議案退回重審,而日前
也?
: 有超過3百位執業律師發出連署聲明,呼籲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
受?
: 議,讓國會法案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
: 聲明全文如下:
: 作為執業律師,深知本次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故在此

: 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本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

: 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

: 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
3?
然後未修憲前,監察院,立院,國民大會具有國會性質
其中的監察院就有隱含的國會調查權
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為了行使這三項權力,
所以此時國會尚有有調查權。
但是修憲後,監察院已經失去國會地位
請問,哪一國的國會沒有調查權?
所以,釋憲325就允許立院有些許調查權
畢竟憲法還沒廢
所以就把監察權中的一些權力給立院
在後續的585中,明確出現調查權三字。
: 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
之?
: 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

: 。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
: 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 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

: 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講得很好,釋憲585首次出現的調查權三個字,為立院的輔助性權力
但是有規範其行使範圍。請問目前的通過的立院職權行使條例
哪一項有說明調查權有違反585號釋憲文?
要不要看看46-2怎麼解釋?
=============================
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
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此外,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卷證,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
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處理案件,立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
=============================
上述法條,也是通過民進黨版的條文。
所以,各位大律師認為民進黨提出違憲的條文?要不要順便譴責一下?XD
: 本次國會法案之修訂,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

: 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
限?
: 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

: 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

: 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

: 傳喚為證人所應有律師協助之程序保障權利也並無周延的規定,就此而言顯然不足對其

: 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所以,各位律師有沒有認真讀過通過的調查權
拒絕出席,陳述,提供資料,有沒有規範?
: 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

: 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
調
: 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

: ,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三讀通過的

: 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

: 爭議與問題,更引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重大疑慮。
585其中提到,立法院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
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
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個人認為真的涉及違憲部分有兩條
1. 邀請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採即時回答
2. 藐視國會罪對公務人員刑法規範
釋憲585在說明的第27段有提到:
至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權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
但是藐視國會罪卻是用刑法規範
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
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
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官員接受聽證或受質詢時,是否是在立院成立調查委員會中
執行調查權的範圍內?
是,那受質詢時用刑法來規範官員,確實違背
不是,那這時刑法規範好像也沒逾越585號
至於是否超過立院合理範圍,得看大法官怎麼解釋了。
: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

: 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

: 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

現在就是行政權官員受質詢說謊,不配合,不要說刑法了
連罰緩的沒有,是有甚麼約束力?權力平衡?
在質詢時,官員皮皮的,忍一下就過了,不是嗎?
反而看到立委狗吠火車,還被酸作秀加葱咆嘯。
: 的混亂。
: 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行政院與總統應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

: 法院,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讓社會各界

: 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 連署律師
: 于筑庭律師 尤中瑛律師 王正宏律師 王世品律師
: 王永森律師 王志中律師 王志超律師 王佩心律師
: 王怡雯律師 王品云律師 王 彥律師 王展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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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至2024/6/1 00:55
: 對此綠委陳冠廷表示,這幾天議場內的努力,就是不斷向民眾強調「沒有討論就沒有民

: ,這套法案不但無法讓民主程序更加完備,也無法讓民主精神得以貫徹,原因就在於修

: 程不透明。除律師外,陳指出,《經濟學人》等國際媒體也密切關注台灣國會改革的爭

: 甚至《經濟學人》智庫更發布報告,對台灣國會改革表達疑慮,認為可能影響台灣的民

: 數評比。
經濟學人的文章正反兩面都有
表達疑慮是經濟學人它們的論述
還是引述民進黨的疑慮?XD
每次都外銷轉進口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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