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約X不到30分鐘!男遭女網友告性侵 辯: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6-10 07:59:56
※ 引述《uyrmb47 ()》之銘言:
: 兩人先在床邊合意為性交行為,乙○○並持手機攝錄性交過程(所涉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
: 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乙○○與丁 進入浴廁後,
: 乙○○未告知丁 即以異物(疑似沐浴乳罐)插入丁 陰道內,丁 察覺有異,即表明不欲再
: 繼續進行性交行為,
: 詎乙○○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丁 哭泣及口頭拒絕,仍違反丁 意願,強行以其生
: 殖器插入丁 陰道內進行性交行為。
: 嗣因丁 離開上址後旋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由此可知丁 在被告住處僅停留約27分鐘。而被告於丁 離去後,曾傳訊「你還好嗎?」、
: 「不是啦,我是問你還好嗎」等語關心
: 約炮就約炮 拿沐浴乳罐捅人做啥...
: 沒發生事情幹嘛問她妳還好嗎
: 後續也有驗傷單
: 鄉民嘴記者不可信 新聞報啥到是全信
欸不是,所以法官到底為啥判刑?
單純因為驗傷單?
是這驗傷單能證明是強行被沐浴乳捅嗎?
還是被告認了強行捅?
事後詢問又不一定是發生這件事= =
真的這樣就判也太扯
還是判決書有其他部分補充這個?
三年以上已經是重刑了欸
題外話
以前的通姦罪要定罪幾乎都要現場抓姦有看到督進去
為啥強制性交的定罪會寬鬆這麼多啊?
而且通姦一定要性器交合才算,強制性交不用欸,好奇為何差那麼多,都是人民最隱私的部分不是嗎?
法律人為何對這部分的證據要求差那麼多?這算是有罪推定嗎?他只要有驗傷隨便講個無法驗證的事情你就等著關三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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