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通姦跟強姦需要的證據力差太多了吧?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6-10 08:56:19
如題
最近看到版上那個不到30分鐘的新聞
為啥
通姦廢除前基本上要當場"抓姦"
有抓到督進去才可以當作通姦判決
一定要性器交合的那種喔
其他完全不算
而強姦好像只要女方有馬上去驗傷
再講個難以驗證的理由
好像就會被判決
還很重,比通姦重的多
也不用抓到真的督進去還是怎麼樣
只要事後說自己有說不要但他強督
督進去的也不需要自己的性器
其它自己甚至非自己的東西都可以
被告就會被判決了
被告就算真的沒做而且從頭到尾否決也沒用
甚至還需要自己證明自己沒做
這是不是一種有罪推定阿?
明明罪刑重非常多但需要的舉證責任卻輕很多
明明都是人民最隱私的隱私權
廢通姦的時候講了應該採最嚴格的標準blahblah
結果到了強姦直接不見
明明檢察官要負舉證的責任
結果到了強姦變成用事後的行為作為主要判定依據
對於事情有沒有發生幾乎不用證據
法律人怎麼會這樣做啊?
為何法官會做出這種判決呢?
有沒有八卦?
題外話
如果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承認
結果公設辯護人承認了部分事實
導致這個承認部分事實當作原因被法官判有罪
這樣算不算一種被入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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