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約X不到30分鐘!男遭女網友告性侵 辯:

作者: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24-06-10 09:22:48
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怎麼會判那麼重?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75 號刑事判決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
極證據不足為不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有利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
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
其陳述尚有瑕疵,即不得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且被害人與一
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
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
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
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
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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